粉塵防爆**規程GB15577—2018
1、粉塵防爆**規程GB15577—2018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粉塵防爆的**總則,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建(構)筑物的結構與布局、防止粉塵云與粉塵層著火、粉塵爆炸的控制、除塵系統、粉塵控制與清理、設備設施檢修和個體防護。
本標準適用于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工程及工藝設計、生產加工、存儲、設備運行與維護。
本標準不適用于煤礦井下、煙花爆竹、火**和強氧化劑的粉塵場所。
2、粉塵防爆**規程GB15577—2018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3836.15爆炸性環境第15部分:電氣裝置的設計,選型和安裝
GB/T11651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12158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12476.1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設備 **部分:通用要求
GB/T15605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GB/T16758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要求
GB/T17919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防爆導則
GB/T18154監控式抑爆裝置技術要求
GB/T24626耐爆炸設備
GB/T25445抑制爆炸系統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8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3粉塵防爆**規程GB15577—2018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可燃性粉塵:在大氣條件下能與氣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發生劇烈氧化反應的粉塵、纖維或飛絮。
3.2
爆炸性環境:在大氣條件下,可燃性粉塵與氣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形成的混合物被點燃后,能夠保持燃燒自行傳播的環境。
3.3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存在可燃性粉塵和氣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的場所
3.4
惰化:
向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充入惰性物質,使粉塵/空氣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技術
3.5
抑爆:
爆炸初始階段,通過物理化學作用撲滅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塵不再參與爆炸的控爆技術
3.6
隔爆:
爆炸發生后,通過物理化學作用撲滅火焰,阻止爆炸傳播,將爆炸阻隔在一定范圍內的技術。
3.7
泄爆:
圍包體內發生爆炸時,在爆炸壓力達到圍包體的極限強度之前,使爆炸產生的高溫、高壓燃燒產物和未燃燒物通過圍包體上預先設置的薄弱部位向無危險方向泄出,使圍包體不致被破壞的控爆技術。
3.8
二次爆炸:
發生粉塵爆炸時,初始爆炸的沖擊波降未發生爆炸的沉積粉再次揚起,形成粉塵云,并被引燃而發生的連續爆炸。
3.9
清理:
采用不會引起揚塵的方式**作業場所及設備設施沉積粉塵的作業
3.10
除塵系統:
由吸塵罩、風管、除塵器、風機及控制裝置組成的用于捕集氣固兩相流中固體顆粒物的系統
4粉塵防爆**規程GB15577—2018總則
4.1企業應辨識所存在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確定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性以及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數量、位置、危險區域等,分析存在的粉塵爆炸危險因素,評估粉塵爆炸風險,并制定能消除或有效控制粉塵爆炸風險的措施。
4.2企業應建立粉塵防爆相關**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操作規程應包含防范粉塵爆炸的**作業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4.3企業應根據本標準并結合自身工藝、設備、粉塵爆炸等特性,爆炸防護措施及**管理制度等制定粉塵防爆**檢查表,并定期開展粉塵防爆**檢查,企業應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車間(或工段)應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4.4企業應開展粉塵防爆**教育及培訓,普及粉塵防爆**知識和有關法規、標準,使員工了解本企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和粉塵危險崗位的作業人員及設備設施檢維修人員應進行專項粉塵防爆**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
4.5企業應編制粉塵爆炸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4.6通風除塵、粉塵爆炸預防及控制等**設備設施應確保持續有效,未經企業**管理部門或**負責人批準,不應更換或停止使用。
4.7粉塵爆炸場所的出入口、生產區域及重點危險設備設施等部位,應設置顯著的**警示標識標志。
4.8粉塵爆炸危險區域應根據爆炸性粉塵環境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劃分為20區、21區和22區,
分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20區應為爆炸性粉塵環境持續地或長期地或頻繁地出現的區域;
21區應為在正產運行時,爆炸性粉塵環境可能偶爾出現或故障狀態下出現的區域;
22區應為在正常運行時,爆炸性粉塵環境一般不可能出現的區域,即使出現,持續時間也是短暫的。
5粉塵防爆**規程GB15577—2018建構筑物的結構與布局
5.1存在粉塵爆炸的工藝設備或存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建構筑物,不應設置在公共場所和居民區內,其防火間距應符合GB50016的相關規定。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宜為框架結構的單層建筑,其屋頂宜用輕型結構,如為多層建應采用框架結構
5.2存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應設置符合GB50016等要求的泄爆面積。
5.3對涉及粉塵爆炸危險的工程及工藝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時,應符合標準規定;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宜設置在露天場所;如廠房內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宜設置在建筑物內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墻。
5.4梁、支架、墻及設備等應具有便于清潔的表面結構。
5.5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區域)應設有符合GB50016相關規定的**出口,其中至少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出口。
5.6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嚴格控制區域內作業人員數量,不得設有休息室、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與其他廠房、員工宿舍不得小于GB50016規定的防火**距離
粉塵防爆**規程GB15577—2018
以下續